根据1995年9月4日修订,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事争议案件:
1.关于海上船舶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救助的报酬争议。
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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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月,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海事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其现行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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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 本会受理的申诉人 与被诉人 造成申请人损失 .申诉人向我会申请对被诉人所属 实行扣押(冻结或查封等),并提供 担保,保证: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 海事法院: 本会受理的申诉人 与被诉人 造成申请人损失 .申诉人向我会申请对被诉人所属 实行扣押(冻结……[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