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晚上11时许,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大代表许茗雄酒后驾驶奥迪车,逆行撞上了骑电瓶车的陶先生。说实话,这个交通事故本身已经隐含了不少“关键词”:“人大代表”、“酒后驾驶”、“奥迪车”——这些,在现实语境下,人们都懂。如果说这种先入为主的想法带有“仇官”或“仇富”的偏见心理的话,那么,这位人大代表肇事后的口出狂言,则恰恰印证了权贵阶层的傲慢和狂妄并非只是个别现象。
从《广州日报》题为《人大代表酒驾逆行撞人大骂伤者“你这穷鬼”》的文章中了解到,肇事司机许茗雄现场亮出代表证说,“我是人大代表”,声称执法交警程序违法,人大代表不能随便拘留。还对被撞的陶先生破口大骂:“穷鬼还敢骑车撞我。
如果撇开观点上的是非,“许代表”的言辞可谓思路清晰、逻辑严密。对人大代表采取法律强制手段,好像是不同于普通百姓;骑电瓶车的相对于开奥迪车的,的确是“穷鬼”。但在这个“穷鬼”还占绝大多数的社会现实下,“许代表”理直气壮的叫嚣,无疑是捅了“马蜂窝”。这一点,连“许代表”的代表阶层都意识到了,“惠城区人大常委会坚决支持交警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当事人许茗雄,不手软、不袒护、不包庇;在交警处理结果出来后,将根据事实,并依照法律途径对许茗雄的代表资格作出处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事实调查和救治工作。”
笔者对惠城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途径对许茗雄的代表资格作出处置”深信不疑,如此害群之马,结局可想而知,问题倒是在如何进行“救治工作”上。
这也许是个难题,因为“许代表”所犯的错,不是其按人大代表要求下的犯规,而是违反了基本法律规范,是一个普通人都不能做的事情。那么,一个连基本人格底线都守不住的人,何以当上了人大代表?在“许代表”的一系列言行中,这种把骑电瓶车的看做“穷鬼”的人大代表,一个连酒后驾车都不能自制,交通法规都不能遵守的人,心中还有什么人民利益和党纪国法?这样一个社会角色,即使不是罪大恶极,也算不上合格的公民,即使再高度文明的社会也不能根除这类目无法纪之徒,但凭如此低下的人品,能当选为人大代表,才真的让人不可思议。
29日下午,惠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广州日报》记者致函称:26日晚上11时30分许,该区本届人大代表许茗雄酒后驾车(未经医院最后检验核实)并逆行撞伤正常行驶的电动车驾驶员陶某。对许茗雄的恶劣行为,惠城区人大常委会归结为“四不该”:一不该酒驾。二不该违章逆行。三不该把人大代表作为护身符,有辱人大代表的声誉。四事后不该以逃避的态度对待伤者。比起以往政府部门对舆论的应对态度,惠城区人大常委会的回应是及时和明朗的。但是,在这“四不该”中,除了“不该把人大代表作为护身符”,其他要求都是对一个普通公民的起码要求,而值得深思的是,这种连普通公民要求都达不到的人,是怎么得到这张人大代表的“护身符”的?更值得追问的是,本来就是代表人民意志的代表资格,怎么在这个人大代表眼里,成了欺压人民对抗执法的“护身符”?这恐怕才是“救治工作”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