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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彭宇案第二”帽子不能随便乱扣

2011年12月09日07:58    东方网    沈彬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沈彬 早报评论员

  疑似又是一起“救人被诬”案?浙江金华市的小伙吴俊东称:去年11月,他驾驶三轮摩托车从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回寺平村,途中超越了胡启明夫妇的电动自行车,超车约十几米后,听到后面有人倒地,吴折回救助胡氏夫妇两人,把两人送院后,其父亲又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但胡家咬定:吴就是肇事者。虽然警方也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碰撞,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8月二审判决,吴要赔偿7万元。

  近日,因吴俊东代理律师与中国好人网的公益律师团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书,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再审申请书,本案再度引起舆论高度关注。

  吴俊东大喊冤枉,称自己是“彭宇第二”。事实果然如此吗?法院的判决有道理吗?

  先说一下10月份上海闹得沸沸扬扬的大润发超市班车司机“救人被诬”案。早先,司机尹某是这么说的:10月16日,他驾驶班车停车后准备启动时,看到车边的地面上躺倒了一名老太。尹某立即下车搀扶,报警送医。第二天老太伤重死亡。尹司机告诉记者:他扶老人时,曾有乘客提醒他别去,当心好心没好报……当时舆论也倾向于认为这是“救人被诬”。

  但最终警方查出了真相,事实是,在车门未关闭的情况下,尹某就开动了车子,导致正在下车的老太摔倒。警方认定司机负全责。尹某最终也承认:围观人群误导了他,当时“好多人也说和我没关系,我自己也没看清楚……”

  上述案例说明,不是所有“救人被诬”案都是真实的,很多时候肇事者未必感知到了自己的肇事(且不谈故意撒谎),特别是轻微的刮蹭、挨挤,以及“无碰撞交通事故”。公众对类似案件应理性对待,“彭宇第二”的名头不能乱扣。

  再来看金华的案子。在警方无法证实两车是否碰撞、刮擦情况下,法院判决吴俊东赔偿,是否重演了彭宇案的“有罪推定”呢?

  首先,民事案件中达到“证据优势”,就可认定事实。本案法院采用了“高度盖然性”原则:有目击证人证实,摩托车超车时电动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车子倒地;吴承认当时打电话给其父称:出“事故”了;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倒地的电动车的转向、制动性能符合标准。基于以上事实,法院最终认定:翻车与吴驾驶摩托疏忽大意超车“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其承担七成责任。

  其次,吴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车撞人”(包括“撞”非机动车)跟彭宇案中的“人撞人”的归责原则不一样:彭宇案中,徐老太要举证彭宇有过错;而机动车适用“无过错责任”,司机吴俊东需要举证胡氏夫妇有过错,并且自己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才能为自己减轻责任。

  正像一位法律专家所说:只要证明司机的不当驾驶与事故间“存在因果关系”,司机就应承担责任,未必需要“有实体上的碰撞”。这也就是所谓“无碰撞交通事故”。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许云鹤案,无碰撞不代表绝对不存在交通事故。本案最终结局如何尚不得而知,但是,“不撞也赔”的确于法有据。这也为公众解读林林总总的“彭宇第N”案,提供了一个视角。

  早报在多篇评论中提出:彭宇案只是个案,对善行的“有罪推定”几乎没有重现过。大家对行善的法律风险,不必杯弓蛇影,以讹传讹。但是,机动车肇事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民事诉讼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据”,法院就可认定事实,这些专业的法律知识,未必与普通人的正义直觉完全等同。

  当然,这不意味着在类似案件中,媒体报道、公益律师介入、舆论关注是庸人自扰。相反,这些温暖的力量会让善良者不感到孤独,有助于治疗社会冷漠。

  东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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