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 早报评论员
12月11日,上海、北京等21个城市的消协(消保委),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建议,呼吁立法中赋予消协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方便其为消费者“出头”。
首先,为什么需要“公益诉讼”?按传统的法学理论,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随着现代大工业文明的发展,面对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服务欺诈、霸王条款,或在污染事件中,消费者、受害者作为弱势一方,财力、精力上都无法与无良大企业抗衡,并且又处于分散状态,难以“经济地”通过诉讼讨回公道。比如,消费者中了电信消费陷阱,明明自己有理,但很少有人会为区区几元钱而打官司,因自己维权门槛实在太高,而无良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
所以,现代社会需要有公益诉讼,需要有公益律师、维权团体乃至政府机关出面,替“沉默的大多数”说话,以专业的力量提出公益诉讼,纠正不公,震慑无良商家。这就是“公益诉讼”的力量所在。但公益诉讼也就突破了原有的法律,由与案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组织,来提出诉讼。通俗地说,公益诉讼就是一种司法上的“见义勇为”,为了他人、公众的权利而奋斗。
事实上,目前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在修订当中。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提出了“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这次各地消协的集体呼吁,是希望在新消法中明确消协的公益诉讼权。
鉴于当下的司法环境中,很多公益诉讼涉及地方利益、行业利益,有一定的“敏感性”,又鉴于“立案难”问题在基层法院广泛存在,民诉法修正草案中“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显得有些模糊,可能在诉讼中生出变数。比如,多年前也有不少地方检察院针对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国有资产的案件,提出民事诉讼,开了检察院参与公益诉讼的先河。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批复要求: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于是,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被叫停。所以会有诸多不便,关键还在于公益诉讼的法律不够明确。
所以这次21个城市的消协,向立法机关要求将其“公益诉讼权”写入新消法中,以便在未来的公益诉讼中能有底气。同理,立法机关有必要明确“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的表述: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除了有工商部门依托的消协,其他草根的民间组织可不可提起公益诉讼?将公益诉讼的门槛放得更低些,才能方便维权。
事实上,近年来政府、民间各方面都在推动公益诉讼制度。比如,2005年,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递交了《关于尽快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2007年,广西的地方立法也赋予了当地消保委以公益诉讼权。而在今年云南曲靖的铬渣污染事件中,两家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已经于10月19日获得云南曲靖市中院的受理。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环境危机频现,时时拨弄公众的神经。但食药监、质监、环保等政府部门的执法人手,相当有限,监管难免挂一漏万。而产品质量、环保问题,又关涉公众切身利益,普通人想维权又面临诉讼费用、举证责任、专业知识等门槛,所以有必要降低维权门槛,引入公益诉讼的“活水”。
一旦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获得明确规定,通过地方消协、非政府组织、公益律师以及政府机关的积极参与,就能“合众为一”,形成理性的对话、诉求表达机制,这样或将避免个别维权者的极端行为。事实上,公益诉讼将矛盾吸纳于司法解决的渠道中,是对社会负面影响最小的纠纷解决机制。正像原湖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吕忠梅所说:“公益诉讼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不用担心有人去滥诉。”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希望公益诉讼为更多的“沉默者”发出声音;希望发出声音的不仅是消协,应有更多社会组织为公益出头;希望法律为他们敞开维权大门。
相关阅读:
魏英杰:公益诉讼,公民也不能缺席
魏英杰 媒体人 对于消协能否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或许并无多少悬念。让人担忧的倒是《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赋予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公益诉讼权的同时,恐排除了个人发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据《新京报》报道,12月11日,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更多]
试述“经济公益诉讼”的实体法基础
试述“经济公益诉讼”的实体法基础 [内容摘要]因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殊关系,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必须说明其实体法基……[更多]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摘要」: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也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更多]
建立公益诉讼机制
建立公益诉讼机制山西省法院审结了两起由检察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一例是河津市中医院未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同意评估而擅自转让办公用房及设施,为保护国有财产,检察院积极主动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另一例是国有企业乡宁县煤运公司在代替被保证人履行债务之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