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归谁 说法:住房公积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黄某和何某婚后10年的共同生活终于走到了尽头。双方对婚后的财产分割基本没什么大问题,惟独就黄某所在单位在几个月前发放给个人的2万多元住房公积金产生争议。黄某认为单位明确指定归个人所有,自然属其个人的财产,而何某则说那是婚后所得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一半。那么,究竟这笔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所谓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由于一直以来对夫妻住房公积金的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可见,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黄任荣(大江网-江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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