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呢?其基本程序为:
(一)发出出险通知。出险通知又称“索赔通知”或“损失通知”,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告车辆损失情况并提出索赔请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如果自身受伤或有其他情况无法完成上述事项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当事人应当及时携带保险单、驾驶执照等到保险公司书面报案,填好报案登记表后交由理赔人员审核,确系无误后领取《出险证明》和《出险通知书》,认真填写。
(二)接受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协助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领取《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凭该单到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如果要求到其他地方修理,必须在托修单位估价范围内修理,超出部分,修车质量及其他后果自负。结案或修车后应在一周内将单据交回保险公司。
(三)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单证。所谓索赔单证是指能够证明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的,应提供以下证明单据:一是出险通知书(单位盖章);二是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三是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四是修车发票(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五是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原件;六是修理材料清单(材料明细表)原件。
(2)如果涉及人身伤残、死亡的事故,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是伤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二是残者法医鉴定书;三是死者的死亡证明;四是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补偿费收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有效);五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六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七是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是有关情况公证书;八是其他必要证明。
(3)如果是经保险公司同意从国外自行进口的配件应提供如下证明:一是发票;二是装箱单;三是货运单;四是报关单;五是税票。
(4)如果是在外省市出险应提供:一是代查勘验报告书;二是修车协议书;三是事故照片。
(5)如果单纯人身伤亡事故,请投保者妥善保管好《受损车辆鉴定单》,并随同其他证明单据一起交回保险公司。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投保人在车辆修复或结案后三个月内不提供证明单据的,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四)领取保险金。证明单据经理赔人员核实无误后办理结案手续,10日内可领取赔款,领取赔款时,请携带好有关证件。如果是公车,应带公章及领款人的有效证件;如果是私车,应带车主身份证及领款人的身份证。
应当注意的是,自保险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处理,保险公司有权拒付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