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大学教授郭老师,单位分有住房。工资每月5千多元,平时讲课收入一年也达l0万元,过着衣食不愁的生活。只可惜妻子早逝,晚年生活非常寂寞。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25岁的田某,田某人长得漂亮,没有工作。双方经过一番交往,不到两个月就登记结婚了。朋友、邻居都说郭老师找到了一个漂亮媳妇。可好景不长,没过半年,田某就经常因为一些小事与其争吵,还经常疑神疑鬼搞得全家不能正常生活,郭老师实在无法忍受,提出了离婚要求。结果再婚不仅没有给这位老人带来幸福,反而带来了无尽的烦恼。田某既无工作又无住房,最难办的是关于离婚时该如何处理夫妻财产。下面就老年人离婚时,在夫妻财产处理上主要涉及的问题予以讲解,供老年朋友们参考。
律师分析:
老年人离婚时,在夫妻财产处理上将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清偿、对生活困难一方的补助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中,老年人离婚中,经常遇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争议。
1、老年人再婚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有约定的,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2、老年人婚前财产及夫妻婚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仍归各自所有。
3、老年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到离婚时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这一期间内,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
4、老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一方、遵循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解决。须特别指出的是,无工资收入的家庭妇女对共同财产有同样的平等分割权。应该适当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尤其是女方。
对于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帮助。”依此规定,对上述案件中,在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的情况下,要么继续居住在另一方的住房内不超过两年,要么在离婚时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确有困难的另一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老年人再婚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双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如何处理,最好相互商量,取得一致意见,写好书面协议。并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这样做,可以防止今后在财产上发生纠纷,即使发生了纠纷也便于处理,同时有利于处理与双方子女的关系,使得老年人的再婚免受一些干扰,使老人安享再婚的幸福。
相关阅读:
老年人婚姻 老年人再婚,子女反对怎么办
案情: 宋大妈28岁时丈夫因意外事故身亡,留下女儿小丽。宋大妈年轻守寡,为了女儿一直没有改嫁。多年来,母女相依为命,宋大妈含辛茹苦把女儿抚养成人。自己年纪已老,希望和需要一个相互照顾陪伴的对象。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退休工人郭大爷。 相处一年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