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律师分析:
该案件有以下几个焦点: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一:2人共同居住的房屋是李某婚前购买,应视为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二:“丁香园”内的住宅也不能分割,因为那是李志刚的儿子指明留给其父的;
三:古画为李、吴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继承物,吴父无特殊说明,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四: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时候,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吴淑华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