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法律文书

2011年12月16日10: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追加被告申请书

  案号:(XXXX)X初字第XXXX号

  申请人(被告):A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B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电话:(010)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C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电话:(010)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申请人:刘XX 住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电话:(010)XXXXXXXX

  原告:高XX 住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电话:(010)XXXXXXXX

  申请事项:

  一、依法追加被申请人B公司为本案被告;

  二、依法追加被申请人C公司为本案被告;

  三、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刘XX为本案被告。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诉称是在B公司购物时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原告在消费行为中受到人身损害,B公司有责任证明对消费者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二、本案纠纷发生时(XXXX年X月XX日),刘XX并不是与申请人建立的劳动关系,而是与C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见证据)。鉴于原告诉称刘XX是履行职务行为,C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参加本案诉讼。

  三、刘XX作为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人,有义务对纠纷缘由、自身行为性质等情况予以澄清。且原告诉称:曾就本案纠纷起诉过刘XX,法庭审理认定刘XX是职务行为(见起诉状第X页第X-X行)。那么,刘XX参与本案诉讼也便于法庭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所以,B公司、C公司、刘XX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A公司、B公司、刘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公司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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