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对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家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家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厦门市中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7年,被告人张家盟在担任浙江省舟山市副市长兼舟山市交通委员会主任、舟山市市长、中共舟山市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舟山基础工程公司、张群力等五个单位或者个人在企业经营、解决项目用地、房地产开发、逃避刑事追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5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厦门市中院认为,张家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张家盟受贿的数额和情节,考虑到其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