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雇佣登记结婚是不是属于无效婚姻呢?
林女士是某企业的销售经理,某天与同事一起去唱歌,喝醉了酒与另人发生了一夜情,之后,就怀上了孩子。为了以合法形式生下孩子,准备找个人结婚。2006年6月,经人介绍她认识了陈某,并向陈某告知了自己怀孕的事实,还与他签订了一份有偿雇佣登记结婚的协议。协议约定:第一,双方领取结婚证一年,并在2007年6月份撤销结婚证;第二,领取结婚证后,双方终身无实际夫妻关系、父子关系、财产关系;第三,领取结婚证后一次性给付陈某酬金10000元。协议签订当日,她就跟陈某在民政局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同时,她按照约定向陈某支付了10000元酬金。在结婚期间,她跟陈某没有同居生活。八个月后林女士顺利产下一女儿。2007年6月份,林女士按照协议书上的内容通知陈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但是遭到陈某拒绝。此后,林女士多次要陈某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陈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林女士只好向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她与崔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林女士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会支持吗?
林女士与陈某的结婚登记行为属于非法行为。我国《婚姻法》第5条和第8条对结婚自由和结婚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男女双方相互自愿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才能成为合法夫妻。林女士与陈某登记结婚,虽然实质上,林女士结婚是为了生孩子,陈某结婚是为了拿到10000元钱,各自都有所图,但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公民结婚的目的进行具体规定,只要他们不是意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论他们双方是基于其他何种目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结婚。就他俩各自的目的来看,其并不具有违法性,并且完全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又履行了结婚的法定程序,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他们的婚姻关系自登记时起成立。
林女士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崔某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具体情况,林女士与陈某进行假结婚登记的行为不属于上述四项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时,无权对《婚姻法》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扩张。因此,林女士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林女士与陈某之间签订了有偿登记结婚的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他俩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也不大,并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完全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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