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必须进行调解,其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诉讼内的调解,即法院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和协调下对当事人离婚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此种调解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司法机关行使审判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诉讼内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即诉讼前有关部门的调解程序在性质上的区别,就在于它属于法定的诉讼范围,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不经调解就径行判决是违背法定程序的。在婚姻生活中,双方难免会有一些碰撞,有时逞一时之气,就会扩大矛盾,因此一些不应离婚的也要求离婚。
为了防止轻率离婚,法院必须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状况进行充分的考虑,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而且即使调解和好不成,双方还是坚持要离的,也可以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因此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故法律将调解作为必经程序是基于离婚案件本身作为身份关系诉讼的特点,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妥善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减轻精神创伤,合理处理各种关系,有利双方或各自的长远幸福。
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即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在达成协议时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愿,不能强迫命令;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即经过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调解的程序应当合法,总之法院进行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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