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前有关部门的调解?其效力如何?
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引起的纠纷,法律规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所谓有关部门的调解即诉讼外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主持下的调解,至于哪些属于有关部门,我国婚姻法未并明文规定,从实际情况看,主要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妇联、工会、共青团等)基层调解组织(乡镇政府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等)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等。它们与当事人的生活生产联系得比较紧密,因此对有关婚姻状况也了解得比较清楚,故在这些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离婚纠纷,有利于双方的生产和工作,有利于增强群众内部团结。实践经验证明,只要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许多离婚纠纷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得到妥善解决的,当然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调解,即调解必须按婚姻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相关阅读:
家庭纠纷中因子女的抚育问题产生的诉讼,在证据方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家庭纠纷中因子女的抚育问题产生的诉讼,在证据方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在抚育案件中一般而言需要以下证据材料:①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②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③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更多]
收养案件诉讼争议中,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收养案件诉讼争议中,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在收养案件中一般需要以下证据材料: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②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