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前有关部门的调解?其效力如何?

2011年12月28日09:1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什么是诉讼前有关部门的调解?其效力如何?

   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引起的纠纷,法律规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所谓有关部门的调解即诉讼外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主持下的调解,至于哪些属于有关部门,我国婚姻法未并明文规定,从实际情况看,主要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妇联、工会、共青团等)基层调解组织(乡镇政府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等)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等。它们与当事人的生活生产联系得比较紧密,因此对有关婚姻状况也了解得比较清楚,故在这些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离婚纠纷,有利于双方的生产和工作,有利于增强群众内部团结。实践经验证明,只要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许多离婚纠纷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得到妥善解决的,当然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调解,即调解必须按婚姻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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