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待证明的事实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财产分多分少的依据、要求子女抚养权的依据、对方不宜抚养子女的依据、对方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的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那么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就应当围绕这些事实进行。
一、当事人情况的证据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二、当事人婚姻产生基础的证据
主要收集结婚前双方是如何相识、相恋、是否有介绍人、及其他与此相关的物品、信件等
三、证明感情已经实际破裂的证据
1、夫妻双方是否分居的材料
2、一方是否有隐瞒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及相关证明
3、一方是否粗暴、动手伤人的证明
4、一方有严重生理缺陷,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的相关证明
5、一方有通奸、非法姘居或第三者介入等事实的相关证据
6、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明
7、一方是精神病患者的医院诊断证明
四、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各自的财产来源证据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
3、子女各自的财产的证明
4、房屋产权证明
5、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五、证明抚养子女能力的证据
1、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
2、双发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
3、确定抚养费数额的证据材料
4、对方有严重疾病 ,与子女生活不利于其成长的证明
5、子女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常年生活的证明
6、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明
7、10周岁以上子女对抚养意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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