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误区:分居二年视为自动离婚
婚姻是一个典型的要式合同,必须要经过国家机构(法院、民政局)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才能产生和解除。198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的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第(四)项为:“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所以,一般法院判决离婚的时候是根据二年为标准的。
律师认为,分居二年视为自动离婚的说法错误在于:
第一、忽视了因为感情不和的前提;夫妻分居原因有很多,工作原因、疾病隔离、军人服役、出国等等不一而同,分居中,唯一只有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才是符合上述说法的。
第二、视为离婚是错误的;离婚一定要经过法定的形式才会解除夫妻关系,如判决离婚、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法院撤销结婚登记或者宣判婚姻无效。
第三、分居二年也不是认定可以离婚的必然条件,而是认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感情即使已经破裂,还要看有没有和好的可能。也就是说不管你分居多少年,法官也可能会给愿意挽回夫妻关系的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时间,会判决不离婚。
今天早上,律师的一个当事人被判决不准离婚,他们事实上已经分居了十五年,法院还是觉得应该给对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由于我们给委托人事先就有说明,委托人也没有过分的激动,预料之中的事情,就不会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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