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咋分配 ?
问:我是山东省枣庄的一位读者,今年镇上征收村里的河滩地,说用于清理河道,属公益事业,所征土地不予任何补偿。去年,镇上也因为招商项目征地,当时公司给的补偿是8万元一亩,但镇上只给农民补偿1.9万元一亩。 请问,国家的征地标准到底怎么规定的?
因为公益事业征收农民土地仍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给予农民相应补偿。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诉记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9〕20 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山东省征地补偿均按由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除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之外,均以通知为准。
根据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
因此,区片综合地价只是土地补偿费用的一部分。
什么是区片综合地价?
所谓区片综合地价,仅仅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即在市县行政区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按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这意味着,山东省征地补偿不再按“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计算,而是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被征地农民实施补偿。通过统一划片定价,实现“同地同价”。
所以,农民朋友在自己的土地被征收时,不妨参考一下《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看看自己所属地片的地价到底是多少。
区片综合地价中,并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但必须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的规定。
对上述补偿,各市的标准并不相同,因此,被征地的农民应该及时参照市里的补偿标准,对自己的补偿款额做出计算。
补偿款咋分配?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在众多的土地补偿纠纷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均等问题。那么,土地补偿款究竟应该怎么分配呢?
在《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中,所列征地补偿各项费用,并非全额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按照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 80% 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 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未向农民发包,仍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以及农户在土地被征收后可以经调整再次获得承包地的补偿,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但是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支付给所有权人。
失地后入社保
《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 66 平方米的,经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
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单独选址项目的政府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 。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为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来源,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或者城镇近郊村(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当地实际,可以安排适当数量的经营性用地,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经营,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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