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场是业主的共用部分还是归开发商所有?
地下停车场是服务于整栋楼房的附属物,在房屋出售之前,归开发公司享有,但在出售之后(即在转让房屋时同时载明提供或转让地下停车场停车位时),即归购买人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也就是说,对于共用部分的权利是随着自用部分的取得而取得的,即使开发公司没有明确将地下停车场转让给房主,开发公司也没有独立处分停车场的权利,除非开发公司事先在广告或合同中明确写明,开发商保留对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因此,应明确除非开发商事先排除,否则诸如停车场一类的共用部分,即应归为各个房屋所有权人(购买人)所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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