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否将小区公共区域对外经营?
业主委员会自身的特点及相应制度的设置结构,决定了它不能进行经营行为。首先,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的自治组织,没有任何营业执照或其他准予营业的证照,只需在成立后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因此不具备经营资格。其次,业主委员会本身没有可供开展经营活动的足够资金来源和场所,且业主委员会委员本身也并不是专职人员,在社会上往往还承担着其他领域的工作,担负着其他职责,因此不具备经营条件。再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性质是公益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也是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的。而一旦发生经营行为,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经济的营利性必然与业主委员会的公益性相冲突,从而使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很难获得保证。因此,由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经营,表面上似乎有利于小区业主的利益,但业主委员会自身的特点及相应制度的设置结构,却决定了这种表面上的利益是不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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