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不同意,业主委员会能自行安装公告栏吗?
物业公司应当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但如果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时,业主委员会也不能自行执行,只能依法解除与物业公司的合同,重新选聘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公司基于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接受小区全体业主的委托,对小区行使管理权。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时,首先要看对纠纷的处理,《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从约定。对于业主委员会安装公告栏的要求,如合同无约定,作为受托行使物业管理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服从业主的义务,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并无权对其进行阻止。但是在物业公司不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时,业主委员会自己执行也不妥。既然物业管理权委托给了物业公司,在没有解除与现物业公司合同的情况下,管理该小区、安装公告栏仍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如果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执行的话,那么将来小区的管理必然混乱。对此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安装公告栏,那么业主有权依法解除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重新选聘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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