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能贴公告指责物业公司吗?
业主委员会发布的公告内容必须客观、不带有感情色彩,尤其是不能有损公民人格和企业声誉,否则就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小区业主人数众多,张贴公告是进行快速、有效通知的最为便捷的方式,因此,一般情况下,对涉及小区管理、业主利益的事项,小区业主委员会都会选择张贴公告的方式。如《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就规定可采取公示栏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但正是由于公告具有影响较大、涉及面广、阅读者多的特点,如果公告内容不恰当,公告的发布者就可能给他人造成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失,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委员会,发布的公告内容必须是客观的,通常情况下应当只就实际情况作出阐述,不应带有感情色彩,特别是有损公民人格、企业声誉的词语更不应当出现在公告内容当中,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告发布者可能要根据发布公告的具体情节,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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