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是小区物业的所有人,不具有发包人的基本资格,其将小区的物业管理承包给物业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小区业主权利的侵犯,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承包的前提必须是发包人对发包对象享有合法权利,任何一个人都不能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承包给别人。小区的物业经过出售,产权已经归单独的业主所有,共用建筑面积也随房屋出售分摊进销售面积,开发商对小区的物业已经不享有所有权。而物业管理是附随于物业产生的,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业主的授权,开发商是没有权利处分物业管理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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