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欠费的业主能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吗?
业主稍有不满就拖欠物业管理费不应提倡,但主管部门不能以此为由剥夺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业委会委员是业主选举产生的,行政部门虽然对于业委会的筹建以及换届等具有指导和监督的权利,但无权否定业主选举的结果。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起诉业主,进行另案处理。如果以此为由,剥夺欠费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显然是对全体业主意愿的变相否定和抹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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