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公民暂住外地是否需要进行户口登记?
这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1.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3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3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
2.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时间不超过3日的,不办理暂住登记。
3.公民虽然离开了本人住所,但仍在其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的不作暂住人口登记。
4.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不办理暂住登记。
5.公民暂住在旅店的,不论城乡,不论时间长短,都应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在城市,对暂住时间拟超过3个月的16周岁以上的人,须申领《暂住证》。对外来开店、办厂、从事建筑安装、联营运输、服务行业的暂住时间较长的人,采取雇用单位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户口登记机关的规定登记造册,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
在集镇,暂住拟超过3个月的16周岁以上的人,须申领《暂住证》。对从事建筑、运输、包工等集体暂住时间较长的人,由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登记造册,及时报送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暂住证》。
凡领取《暂住证》、《寄住证》的,均须同时交纳工本费。
城镇暂住人口需要租赁房屋的,必须凭原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由店主带领房客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对来历不明的人,房主不得擅自出租住房。
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人,因病因事请假回城镇暂住的,应凭所在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当日到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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