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
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就是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主体给付死亡赔偿金的人,即间接受害人。作为间接受害人这一概念,是一种纯理论性概念,不是适用性概念,在立法中应当采用泾渭分明的概念,让民众一看便易识别。我国立法是怎样界定的间接受害人呢?
(一)搜索我国立法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之界定。《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将死亡赔偿请求人界定为死者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八条界定为死者近亲属。而其他法律法规并未明示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等费用……,该条文并没有明示权利主体,《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也如此。没有明示不等于没有权利主体,也不定于可以随意解释,实务中一般按照死者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为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
(二)现行法律中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范围的模糊性。前面浏览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明示或暗示之概念,大致归纳起来有:死者之近亲属、死者之直系亲属、死者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等。作为近亲属、直系亲属,在《法学词典》上还没有出现专门的解释,各立法也没有明其经纬,显然是一个不精确的法律概念,于是也就出现了不同的人对此二概念的不同理解。有人理解为一定范围内的姻亲和血亲,范围是较宽泛的;有人认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扶养人之和,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便是第二顺序与被扶养人之和,如此类推;还有人认为应当按照《继承法》中的继承顺位确认。笔者认为目前最具权威的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问题的意见(试行)》之定义,即近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直系亲属也应当如此定义。然而,司法实践中能以该范围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同等享有死亡赔偿金吗?至少在司法实践中笔者没有发现有如此判例。那么司法实践者如此“藐视”立法,又该当作何解释呢?其实也并不是司法实践者藐视立法,而是他们应当具备的一种能力——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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