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财产不得抵押?
根据《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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