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置被执行人享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关于知识产权的有关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这条规定是执行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依据。根据这条规定,对知识产权中财产的执行措施和方法有:
1、裁定禁止转让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发现其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可以作出裁定,禁止其转让、提取。一般适用裁定冻结获裁定扣留的方式,限制其转让或处分。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都是在主管机关登记的,著作权一般不需要登记取得。被执行的知识产权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向登记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如未要求登记主管部门协助执行,该登记主管部门给被执行人办理转让或提取手续,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就容易使禁止措施流于形式。
2、留置证照
如果没有登记主管部门或者裁定禁止难以限制转让的,为防止被执行人擅自转让权利。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财产或使用权证照交执行法院保存,使之不能转让。如果拒不交出,人民法院则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搜取证照予以留置保存。同时,如若有第三债务人,应禁止第三债务人向被执行人清偿、交付或转移财产权。若无第三在无人存在,则只禁止权利人处分即可。
3、裁定拍卖、变卖
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被裁定禁止转让后,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解除禁止措施;仍不履行的,凡可适用拍卖、变卖措施的,都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出卖其财产权,换取价款清偿债务。与有形财产的执行中以物抵债一样,以知识产权本身抵债也是一种特殊的变价方式。具体变价应根据财产权的种类、性质,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变价的方式除了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转让以外,还可以对其具体权能采取措施,如有限期地转让使用权或以使用权抵债。如同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能很多一样,知识产权中使用权的许可也是经常的交易形式。凡是权利主体可以自行行使的权利,执行中都可以强制行使。这类似于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只是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以评估价格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依法继续清偿。如果评估价格超过债权数额,那么超过部分应返还给被执行人。如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评估价格不予认同,那么法院可委托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金来清偿债权,超过部分仍应归还被执行人。对于买受人而言,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确认买受人的权利。买受人持该裁定到有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同时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从而保证产权的顺利、安全转让,以利于执行目的的实现。
4、裁定扣留、提取
有些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不适用拍卖、变卖强制执行措施,如稿费、发明报酬等劳动收入,应当采取扣留提取措施,向有关单位送达扣留、提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稿费或报酬,用以清偿债务。(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占国华、曹海涛)
相关阅读:
略论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略论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摘要: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人民法院全面如实释明其财产状况的义务,该义务源自其依照执行根据所生之给付(总体)义务,系其原本应有的义务。明确规定财产释明义务有助于将被执行人真正置于被监督的地位,有助……[更多]
浅谈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有关问题
浅谈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有关问题在目前的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采取离婚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执行立法中的相应条款却很欠缺,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问题值得探讨,笔者就此谈点看法。 一、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几种情况 1……[更多]
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
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方法,在实践中已越来越多地被执行人员所运用。在理论上,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已从一种方法上升到一种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更多]
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
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强制执行法,在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上,现行法律规范仅就执行到期债权作了相当宽泛和原则的规定,由于内容简单,对象单一,甚至在个别条款中出现理解上的逻辑冲突,使得这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人民法院在该领……[更多]
试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
试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内容简介:现代民法中,债权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可以成为资本的体现和交易的客体。在当今世界经济领域,债权的证券化己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债权也越发显现出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更多]
试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
试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内容简介: 现代民法中,债权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可以成为资本的体现和交易的客体。在当今世界经济领域,债权的证券化己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债权也越发显现出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更多]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对被执行人之约束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对被执行人之约束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自古便有礼仪之邦的美誉,而早在西周时代的质剂、傅别便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始载体。时至汉唐时期,儒家文化极大地影响了诚信的社会地位,使之深入人心。经过漫长的历史沉淀,诚实信用原则……[更多]
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是否合法
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是否合法甲、乙两公司系一个法定代表人。1998年1月24日,甲公司出资注册成立了乙公司。1月26日,甲公司抽回乙公司注册资金。2002年8月6日,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债务,法院判决支持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于2002年10月26日收到……[更多]
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被控财产模式之设想
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被控财产模式之设想■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令的作用下,为避免受到法律的惩罚,一般会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处理财产或者自觉履行义务。 ■该模式的设计需要加强对相关问题的探讨,比如:法院如何把握指定期限的合理性;被执行人主观不为与客……[更多]
查封房产中对被执行人唯一居所的认定
查封房产中对被执行人唯一居所的认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通过活查封的方式,控制房屋权属的恶意转变,客观上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