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女职工)

2012年01月06日08:5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女职工)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3)晚育假增加15天;(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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