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怎么办?
答:(一)公证书的更正
公证书的更正是指公证机构对已经发出的公证书,尚不构成撤销条件,但有其他不当之处的,将其收回进行修改、更正,或另行制发补充性公证书的活动。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机构发现“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公证机构修改或更正公证书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在原公证书上修改、更正的,修改、更正之处应当加盖公证机构的校对章;对不宜在原公证书上修改、更正的,公证机构应当重新制作公证书发给当事人;原公证书不能收回的,可以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更正,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二)公证书的撤销
撤销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发现已经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依法作出决定,予以撤销的活动。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书存在以下问题,应当撤销:
1.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
2.公证机构违反公证程序制作的公证书又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制作的公证书。
3.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
公证书是法律文书,撤销公证书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应当具有正当理由、足够的证据和充分的法律根据,不能随意撤销。撤销公证书应当采用决定方式,决定中应当写明被撤销的公证书的名称、编号,撤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复查申请人,并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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