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准确统计性犯罪数据,美国奥巴马政府6日宣布决定,对“强奸”定义作重大修改,首度把男性列入受害人。无论任何原因、有无使用暴力,只要未取得受害者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就属于强奸。
看到这条来自美国的新闻,不禁让人想起去年同期的一条旧闻: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国内媒体在报道该案时均称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此一度引起社会对男性性权利的关注。
传统上,只有女性才能成为强奸案的被害人。我国刑法第236条就规定,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才能构成强奸罪。对此,一些论者指出,该规定只保护女性性权利而忽视男性性权利,违背了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
目前,有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已经不再强调强奸中施害方和受害方的性别。例如,德国、法国分别于1998年和1994年修改刑法典,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意即包括男人和女人;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现在,美国也决定扩大“强奸”的定义。可以预见,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改变强奸案只有女性才是被害人的规定。对此,中国也应当积极予以借鉴,尽早修改现有刑法规定条款,以充分保障公民的性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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