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之前的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救济体制(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
1.三个双轨制:
(1)医疗损害责任诉因双轨制:
A.医疗事故责任;
B.医疗过错责任。
(2)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双轨制:
A.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很低);
B.医疗过错责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额较高)。
(3)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双轨制:
A.医疗事故责任由医学会鉴定;
B.医疗过错责任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三个双轨制形成二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机制。
二、《侵权责任法》规定“一元化三类型”医疗损害责任:
1.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医疗损害责任三类型:
A.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过错责任);
B.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C.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1)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也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关联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2)非医疗行为:
A.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者在医院自残、自杀;
B.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
C.医生故意伤害患者;
D.非法行医致人伤害。
2.患者的损害:要求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
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医务人员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