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定义

2012年01月09日09:1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定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方必须是机动车;否则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地方,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进行交通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要素:

  1.车(客体)的要素: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A.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B.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人(主体)的要素:包括机动车保有人、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受害人。

  (1)机动车保有人(车主)是指保有机动车并且对机动车享有支配权和利益归属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机动车驾驶人是指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自然人;

  (3)非机动车驾驶人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72条和第73条规定的3种非机动车驾驶人:

  A.年满12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人;

  B.年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人;

  C.年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驭蓄力车的人。

  (4)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自然人;

  (5)受害人是指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3.道路与交通的要素:

  A.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B.交通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在道路上往来通达,实现交往沟通目的社会活动(核心是“车辆在道路上”)。

  4.交通事故与责任要素:

  A.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损害赔偿侵权民事责任(财产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特征: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发生在道路交通领域;

  2.责任人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之前不存在相对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形式是人身损害赔偿,但也包括财产损害赔偿;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受基本法《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二元归责原则:

  1.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相互之间造成损害的交通事故,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的减轻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各有过错的,构成与有过失,实行过失相抵规则。

  A.有证据证明(由侵权人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仅限于行为人重大过失以上)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B.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的免除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受害人故意主要指受害人自杀、自残或者“碰瓷”的情形;

  B.受害人虽有违反交通法规的故意,但并无自杀、自残或者“碰瓷”的故意,机动车一方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C.受害人故意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有重大过失以上,机动车一方不能免责只能减轻责任。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构成要件:

  1.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2.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观过错(过失)。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形态:

  1.保险优先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不适于侵权法规则)。

  A.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B.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以及其责任的大小没有关联;

  C.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归责。

  2.替代责任(常态):机动车保有人(侵权责任人)与驾驶人(侵权行为人)相分离。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所有人与其工作人员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替代责任;

  B.雇主雇佣佣工驾驶机动车的替代责任;

  C.机动车保有人借用他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替代责任;

  D.承揽人为定作人执行承揽活动的特殊情形替代责任;

  E.未成年子女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

  2.自己责任(非常态):是指机动车保有人自己驾驶机动车,或者家庭成员驾驶家庭保有的机动车,由于自己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由自己或者家庭承担赔偿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形态。

  A.自己驾驶自己保有的机动车的自己责任;

  B.驾驶私家车的自己责任;

  C.合伙事务执行人驾驶合伙共有机动车的自己责任。

  3.连带责任: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过失)的连带责任,包括替代责任的连带责任(常态)和自己责任的连带责任(非常态)。

  A.两个以上的机动车因为共同过失造成同一个受害人损害,两个以上机动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B.共有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数个机动车共有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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