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工作保险的约定医疗单位医治。如属情况危急的,可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伤情稳定后应转到工作保险约定医疗单位医治;
(二)工伤认定工作完成前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工作完成后,对认定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表十)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表十一),通知工伤约定医疗单位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住院医疗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或疾病,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因为与住院治疗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此期间内多次间歇进行门诊治疗的,视为同一次门诊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工伤医疗期间,约定医疗单位根据伤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含使用一次性的特殊医用材料)时,需填报《深圳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申请单》(表十三),经工伤保险部门核准后才能进行或使用(急诊抢救可先进行或使用,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核准手续)。否则相关医疗费用不能记帐偿付或报销;
(四)约定医疗单位根据伤情认为需要转往深圳市外的上级医院医治时,需由市级约定医疗单位或专科医院填报《深圳市工伤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表十四),经市工伤保险部门核准后才能办理;
(五)经工伤保险部门通知在约定医疗单位记帐住院治疗的伤者医疗终结出院后,约定医疗单位应及时按工伤保险部门(细分到各区社保管理处)分别填报《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月报表》(表十五),附上相应伤者或用人单位签字确认的《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表十一)、工伤保险部门核准的有关核准单及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分别前往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偿付有关工伤医疗费;
(六)工伤职工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按相应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1992)粤劳险第51号文]执行。工伤医疗期内,工伤职工可根据伤情的需要前往约定医疗单位诊治;如医疗期已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申请办理工伤医疗期延期申请手续。
(七)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30日内,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或当地工伤保险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领取鉴定通知表,到指定的鉴定点进行伤残程度(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等鉴定。
[其它注意事项]
1、员工在工伤医疗终结后30日内,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领取鉴定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鉴定点进行伤残程度(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2、未参保员工领取鉴定结论后30日内,如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补偿待遇标准发生争议,可持工伤认定书、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工伤医疗费单据和原始病历、受伤前月工资表等材料到市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因工死亡的还应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
3、因工伤残或死亡员工的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有关情形发生变更或者消失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工伤保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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