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伤(亡)者受伤前已参加深圳市的工伤保险(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向用人单位追索);
2、伤(亡)者已经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机构)认定为(或视同)工伤;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申请时限]
1、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申请人应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申请工伤补偿;
2、因工负伤致残的,申请人应在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后30日内申请工伤补偿;
3、因工负伤死亡的,申请人应在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后30日内申请工伤补偿。
[提供的材料]
1、职工因工受伤的,提供: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
(3)工伤职工本人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4)单位或职工的银行帐号;
(5)其它材料: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
2、职工因工死亡的,提供: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2)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需提供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3)《死亡通知书》和《火化证明》;
(4)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的身份证或小孩的出生证、户口簿、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有婚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帐号;
(5)其它材料:见工伤保险部门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交上述材料;
2、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深圳市工伤保险收文回执》(表二十四)给申请人;如材料不齐全的,工伤保险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
3、工伤保险部门受理申请后,核算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向用人单位、职工或其家属送达《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表二十六)和《深圳市工伤保险偿付核定单》(表二十七),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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