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解答商品房交付的法律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商品房交付意味着房屋毁损、灭失等方面的风险转移。在此注意,房屋的交付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到法定机关办理产权登记。
相关阅读:
北京房产律师解答商品房准备订立合同的预售阶段风险
北京房产律师解答商品房准备订立合同的预售阶段风险 1.开发商的开发资质的问题,也就是说开发商的五证,五证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无开发经营资……[更多]
北京房产律师解答商品房出售时签订认购书的风险防范
北京房产律师解答商品房出售时签订认购书的风险防范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入资金大,周期长的特点,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认购书销售模式,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放号等方式,来检验市场对自己开发的楼盘的接受程度,从而为下一步调整方案或……[更多]
北京房产律师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北京房产律师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