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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深圳“最牛工资”有私分国有资产之嫌

2012年01月12日08:28    成都商报    吴睿鸫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早在2010年年底,一则题为“史上最高公务员工资”的网帖就在各大网站流传。帖子称,“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现有各类员工共65名,而该中心全年人员工资1913万元,人均年薪近30万,年薪最高的68万,最低的也有25万。这还不包括其他发放的实物以及现金等”。近日,审计署披露的审计报告显示,媒体曝光的“天价工资”数额属实。

  记得当时媒体曝光此事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的表现却是相当地淡定,以种种说辞否认“最牛公务员工资单”的真实性。此番审计署的报告终于让公众看到了真相,然而身处漩涡中的深圳住管中心却未受到实质影响,公开披露的信息只是说,其财政纳入深圳市财政统一预算,工资数额进行下调,具体情况却不明;而相关部门对其两年滥发工资的处罚,仅仅是把2008年改制后该中心主任仍从市财政领取的2万元薪水收回了事。

  笔者查询获知,2010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2009年末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723元。近年来,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垄断企业,最牛工资不断出台,但事情暴露后,大都毫发不损。实际上,对于“最牛工资”,我们完成可以用刑罚来遏制。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深圳住管中心来讲,无论是经营性提成,还是“自有物业”收入,全都属于国有资产;其私自将数千万元进行私分,化为个人的工资福利,实际是以单位的名义瓜分国有资产,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给“最牛工资”定侵占国有资产罪,并不存法律障碍。刑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意味着,这起事件主要责任人假如罪名成立,该单位所有受益者都应当将不当收益无条件退回。

  更重要的是,在对“最牛工资”进行惩处的同时,还要加快透明财政的构建,架构起公开、民主和透明的公共财政,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否则,类似事件还会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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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原本是非权力的公益组织,却又享受类似国家行政机关的强制权力,如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收费权;是非经营性企业,但因为政府财政不予拨款,又必须自我养活。这种矛盾体制的结果就可能是,事业单位将垄断的行政权力尽可能地市场化、交易化,以权换钱 201……[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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