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之前,年终奖“盲区”共有八个,在这之后,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标准、税率等方面均进行了调整,导致“盲区”也随之发生变化,形成了新的“盲区”。
据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给羊城晚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看,新的“盲区”共有六个,分别是:(18001元,19283.33 元);(54001元 ,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如果发给员工的年终奖数额正好落在“盲区”内,对员工、企业、单位来说,就真是“悲具”了。
根据我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发给个人的年终奖多出1元,真的会导致税后实际奖金收入少千元甚至万元的情况。
以第一个“盲区”[18001元,19283.33元]为例:
18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3%,应纳税540元,税后可以拿到17460元。
但如果年终奖增加1元到18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10%,应纳税上升到1695.10元,结果,税后能拿到的年终奖只有16305.9元。也就是说,多发1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1154.1元。
以第四个“盲区”[420001元,447500元]为例:
420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25%,应纳税103995元,税后可以拿到316005元。
但若年终奖增加1元到420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30%,应纳税上升到123245.30元,结果,税后能拿到的年终奖只有296755.7元。即多发1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19250.30元。
【专家建议】
企业最好先算好账减税负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因此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形成了6个“盲区”。因此,找出每一级税率对应的“盲区”,就能有效地避开“多发少得”的情况。
税务专家建议,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需要合理安排好金额,适当注意避开个税税率中的几个“盲区”,要计算税后的收入,避免出现“企业多给,员工少拿”的尴尬。
若发现员工年终奖数额落入“盲区”范围,可与员工沟通,适当减少年终奖,以“舍”来减轻负担,企业、单位也可以把钱转移到职工的其他福利上。
此外,企业也可做好工资和年终奖之间的调节平衡,同样能有效避开个税“盲区”效应影响。但企业如果想规避这方面的问题,最好找一个税务师事务所提前进行相关安排。
【个税计算】
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工薪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两个计算公式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多少?答案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12(一年12个月)后得出的商数,再对照工薪所得个税税率表即可确定。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于上述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实行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企事业单位,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应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