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二)前置审批部门
1.规划部门。必须由市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2.计划部门。必须由市级以上计划部门(如市发展与改革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经济贸易局等)出具项目核准意见。
3.其他部门。具体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环保、消防、水利等)的手续是否齐备。
(三)办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
2.经依法批准集体建设用地;
3.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
4.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四)所需材料
1.新增建设用地流转出让所需材料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
(2)批次报批批复文件;
(3)用地预审意见书;
(4)市级以上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5)市级以上计划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文件;
(6)村民代表意见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7)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原已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协议;
(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省厅监制版本);
(10)数字化地形测量红线图和宗地图。
2.新增建设用地流转出租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批表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
(2)批次报批批复文件;
(3)用地预审意见书;
(4)市级以上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5)市级以上计划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文件;
(6)村民代表意见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7)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原已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协议;
(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省厅监制版本);
(10)数字化地形测量红线图和宗地图。
3.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所需材料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
(2)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正本;
(3)用地预审意见书(涉及需要重新办理规划或立项手续时提供);
(4)市级以上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注:若原以集体名义办理市级以上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的,可以由原规划文件代替。);
(5)市级以上计划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文件(注:若建设项目没有变化的,可以由原来以集体名义办理的市级以上计划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文件代替);
(6)村民代表意见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7)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原已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协议;
(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省厅监制版本);
(10)数字化地形测量红线图和宗地图。
4.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出租所需材料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
(2)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正本;
(3)村民代表意见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4)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原已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协议;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省厅监制版本);
(7)数字化地形测量红线图和宗地图。
(五)办理程序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28号)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环节不需要行政审批。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一般如下:
1.必须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如前面所说的,关键就流转方式、出让(出租)地价、使用年限、期满后建筑物处置等问题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流转事项;
2.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由省统一印制的流转合同;
3.根据省市的要求,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出让或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的50%以上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具体要求待市出台相关政策后执行。
4.由土地使用者持流转申请表、流转合同、流转收益50%存入银行专户凭证、村民代表意见书、营业执照、项目核准意见、规划许可证及图纸等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5.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市的有关规定确认流转合同编号、发出确认通知书以及应缴纳税费;
6.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符合流转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环节不设行政审批。但当用地涉及集体农地转用、或建设项目供地手续时,必须按规定进行行政审批。
(六)收费项目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区及镇中心区范围)
(1)收费依据:财综字[1999]117号、粤财综[2003]13号
(2)收费标准:32元/平方米
2.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流转占用耕地时征收)
(1)收费依据:省府第66号令
(2)收费标准:20元/平方米
3.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供地时缴交)
(1)收费依据:财综字[1995]10号、东府办复[1997]423号、东府办复[2005] 101 号
(2)收费标准:大城区、松山湖和主干公路两旁 150 米范围内的商住用地为105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75元/平方米,其他用地为60元/平方米;其他镇和主干公路两旁150米范围以外的商住用地为85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65元/平方米,其他用地为50元/平方米。
4.契税(以出让方式供地时缴交)
(1)收费依据:国务院第224号、东府办复[2004]1137号
(2)收费标准:按成交价格3%征收。
5.土地补偿费(以划拨或集体自用方式供地时缴交)
(1)收费依据:东府办复[1997]423号
(2)收费标准:市区30元/平方米、主干公路两旁15元/平方米、镇10元/平方米
6.管理费(以集体自用方式供地时缴交)
(1)收费依据:粤办函[1991]915号
(2)收费标准:耕地0.5元/平方米、非耕地0.3元/平方米
7.耕地占用税
(1)收费依据:粤府[1987]110号
(2)收费标准:分镇区按3—8元/平方米
(七)批复文件
1.流转出让批文:东国土资流转出让字[××××] ××号
2.流转出租批文:东国土资流转出租字[××××] ××号
(八)服务承诺
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办理时限不作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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