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1号)规定:“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因与本集体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或向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出租、抵押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依法严格审批,要注意保护农民利益。集体所有的各种荒地,不得以拍卖、租赁使用权等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等法律也有规定,不允许城镇户口居民到农村买卖宅基地。国务院(国发〔2006〕31号)规定:“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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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答: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指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的农村建设……[更多]
乡村建设用地规划及审批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