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我有一个朋,她们单位在修住宅楼(比集资房贵,比商品房价格低)。她有资格要,但由于此前已在其它地段自购商品房,无力再买单位这次修的房。于时准备将分房资格转让给我,答应只收取一定的转让费,并按时与我过户(单位规定第一次办产权证必是单位职工的名字),双方要签订协议的。由于是期房,每一次房款都由我付,总价在25万元左右。想咨询律师的是:所有的房款由我付,但房产证上又是朋友的名字,虽要拟定协议,,但这个协议该怎么拟?该写什么内容?既不违法,又能保障我的权利?谢谢,急盼你的答复!
回复:这个协议真么写都没有法律效力,你的朋友都市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到时候,他反悔,你都要将房屋退还给他,他将房款返还给你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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