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四、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会议认为,婚姻家庭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级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婚姻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对离婚的标准、无效婚姻的处理、同居关系的认定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依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会议就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问题达成倾向性意见:
(四)关于房改房屋的分割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这类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往往产生争议,一方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属于父母的财产。处理这个问题需要考虑房改政策,因为房改房屋属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政策性房屋交易,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来进行界定。由于房屋原来属于父母一方承租的公房,房改时也是以父母的名义进行的,购买房屋的价格实行了优惠。按照房改政策,这类房屋仍属于父母的财产,对于购买房屋出资的夫妻共同财产视为一种债权,在离婚时可作为债权妥善处理。
对于以夫妻双方或一方承租的公房参加房改后,没有取得房产证明的,不影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阅读:
婚后夫妻共同购买房改房 离婚时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字[2000]第4号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2000年2月17日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更多]
职工调离单位所购房改房应否退回?
韩律师: 我于1996年分配到一家科技公司工作,次年分得一套住房。后在房改时我花三万元买下这套房子,拿到了房产证。由于公司的要求,在购房时我与公司签订了一项附加协议,内容是自拿房产证之日起,我须在公司工作满十年,方可取得房屋产权,否则应当办理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