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九条

2012年01月16日13:4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第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要旨】登记申请材料的确定及公示

  【释义】本条是对登记机构必须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的必要材料并加以公示的规定。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对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承担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具体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提出,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00年,建设部《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0]201号)明确要求,涉及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服务项目,要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内容,公开收件范围,明确办事时限,增强工作透明度。2002年,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建住房[2002]251号)中也明确要求,明确收件范围,简化办事程序,是适应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更是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申办房屋登记,提高了办事效率的要求。

  不同房屋登记类型要求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各不相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当事人很难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登记要求,因此登记机构有义务明确不同登记事项的申请人所需要提供的具体申请材料,并注明提供材料要求为原件或复印件,以书面的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物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办法》将《物权法》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对不同登记类型分别规定了申请登记所应当提交的材料。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办法》的规定及地方的实际情况,制作申请办理各类登记资料目录并予以公示,便于登记申请人阅知办理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即有的地方简称的“明白纸”或“办事指南”。当事人根据申请登记材料目录提交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认为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要求当事人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目录进行补正。本条的规定,既体现了便民的原则,又坚持了质量与时效并重的原则,同时增强了工作透明度,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当事人申办房屋登记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本办法许多对申请登记提交材料的要求中都提到了“其他必要材料”,这些也需要予以明确和公示吗?其他必要材料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例如房屋转移登记,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要求应当先税后证,当事人须先提交契税完税凭证才能办理登记。另一类是地方针对本地实际提出的明确的材料要求。不同地方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其需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也不相同。我们认为这些都应当纳人登记收件材料目录中一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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