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转预集售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商品房预售契约》应在有效期之内,其程序如下:
一、转让方与转受让方须签订转让合同(一式四份),合同中应载明转让的预售契约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转受让人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等内容,其中转让金额须与原预售契约价款相一致。转让合同需经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
二、转让双方持预售契约、转让合同及有关的证件到预售登记的交易管理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转让合同及转受让人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批。
三、交易管理部门对被批准转让的,通知转让双方缴纳印花税。按预售合同金 额的2%收取手续费,由转让方支付。转让合同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其中两份贴有印花税的正本由转让方、转受让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开发企业、交易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转让方所持预售契约正本移交给转受让人,待房屋正式交用后,凭此件办理过户手续。经办人将转让合同副本、转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原登记留存的预售契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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