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适用法律

2012年01月18日13:5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涉外离婚适用法: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二、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因此,在国外一方下落不明两年以上的,法院经法定程序审理,一般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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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按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更多]

  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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