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女,1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小区×单元×号楼××室。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支行××储蓄所调取账户名为周××,银行卡号为9558××××××的存款余额,及从2008年2月1日至今的银行存取款明细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周××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因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涉及到周××名下的银行存款,但该证据申请人及代理律师因客观情况均不便调取。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协助调取。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