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女,汉族, 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楼 单元 号。
被申请人:李四,女,汉族,1967年3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路。
申请事项:
1、强令被申请人履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八十二万四千元、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四万元、给付申请人垫付之诉讼费一万四千六百五十元,并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05年 月 日审理完结,并作出(2004)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定: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八十二万四千元(RMB824,000.00),并赔偿损失人民币四万元(RMB40,000.00),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一万四千六百五十元(RMB12,650.00),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前述判决书送达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书已于2005年 月 日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分文未向申请人支付判决书确定的款项,致使申请人的合法债权至今未能实现,权益遭受损害。
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的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强令被申请人返还请求之款项,承担本案全部强制执行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张三
二零零五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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