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筑住宅及其他有关附属物的、无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身份限制,只能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
二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无期限性,即便宅基地上的农房倒塌灭失,房屋所有权人仍可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原址重建从而继续使用宅基地;
三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在中国农村,只要是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主体,在制度层面都可免费获得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
四是宅基地使用权权能限制性,按照现行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内部流转,且受让方也须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城里人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等。
农民拥有宅基地上农房的所有权,当然即应享有对农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房屋作为个人的私产,当然可以纳入继承,继承人取得房屋后事实上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已继承取得了农房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城镇居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与宅基地,并要求房管国土部门办理登记。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城镇居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农房所有权后,只能维持现状,不得进行改扩重建等,待农房已失去居住功能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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