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物权是什么

2012年01月30日08:1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中所称的“物权”,指的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物权的性质,是《物权法》所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物权的性质对于明确物权的内容以及区别其他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物权具有支配性,无须他人协助即享有权利;它又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项物权不能既是我的,又是他的。

  物权一词,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但在法律上正式使用这一概念是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单设“物权”编,系统地规定了所有权、地上权、用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其中“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基本上构成了我国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是债权、继承权的出发点和归宿;债权和继承权也是取得物权的手段。

  (2)物权的效力

  ①物上请求权效力,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②物权的优先权效力。这个效力包含三层含义,一是物权破除债权。指根据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基于其优先效力,使已经成立的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只能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是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到清偿。三是优先购买权。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③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的法律效力。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也要保护善意第三人。

  (3)物权的分类

  在学理上,可按不同标准对物权进行分类:

  ①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他物权是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所有权的标的物是物权人自己的,而他物权的标的物是别人的;所有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是限定

  物权;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他物权一般是有期限物权。

  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主要区别在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然都是物的支配权,但两者对物支配的内容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对物进行支配;而担保物权只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一般来说担保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就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不能对标的物使用或者收益。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要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用益物权的行使要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③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④普通物权与准物权。普通物权是指由民事基本法,即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准物权是指由矿产法、渔业法等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4)物权主体

  《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物权主体的规定并不一致。实践中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等都可以作为物权主体,但究竟把它归类为两种主体、三种主体还是四种主体,可以在制定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时一并研究,《物权法》只是将物权主体规定为“权利人”。

  相关阅读:

  《物权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社会各界普遍认为,《物权法》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国情出发,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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