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1)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不能与国家分享所有权。党的十六大提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要求。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就关系国家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但它自身并不负责具体执行。负责具体执行的,应当是国务院。据此可知,具体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务院,而不能是全国人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海域、矿产资源、草原和水资源的所有权。因此,《物权法》规定由国务院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与现行的管理体制相一致。国务院行使所有权可以包括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据此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应当是国务院。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某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财产,如矿藏、水流、军事设施等,只能为国家专有。一切全民所有制财产,不管是由国家直接占有,或是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人占有,都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客体。
(3)国家所有权的内容
国家所有权的内容与其他类型的所有权一样,仍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但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方法却不同于其他所有权形式,即国家通常并不直接占有国有财产,而是将其绝大部分交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或由集体、个人占有使用。国家授权他人经营管理、占有使用国有财产的行为,制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确定经营人、管理人、使用人权利义务界限的行为,运用政权的力量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监督他们认真履行对国家的义务的行为,都是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除生产、收
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国有化、赎买、征税、没收、罚款、征用、规定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等诸种特殊方法。国家所有权受社会主义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保护,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是全体公民应尽的神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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