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权的特征

2012年01月30日08:3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集体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主体

  在我国,集体所有制的形式是多样的,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表现为农民集体所有权,应采取农村社区全体成员所有的形式,农村社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分别是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村内全体集体成员,乡内全体集体成员。城镇社区集体所有制表现为城镇社区集体所有权,其主体应是城镇的社区居民的自治组织,主要是指城镇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各类专业集体经济组织范围的集体所有制表现为专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其主体是各类专业集体经济组织。比如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等。

  (2)所有权客体

  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的客体主要是土地。在实行农村社区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即由社区内的全体居民共同占有社区内的土地。

  (3)所有权的内容

  ①农业集体经济。农业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不宜采取大企业的方式,无须迅速聚集大量资本,因而农村集体所有权也就无须直接采取法人所有权形式,而应当采取全体集体成员共有的形式。在共有所有权形式下,共有人以其共有资格分散经营集体的农业生产资料,则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社区集体所有权采取社区成员共有权形式是发扬基层民主的需要。社区集体所有制经济既是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又是村民实现经济自治的核心内容。村民参与自治的方式就是民主,表现为通过村民会议民主选举村内管理人员,民主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而村民的最大利益就是集体公有制。社区集体公有制采取由社区全体集体成员的共有权的形式,从而使共有权的行使与民主权的行使相一致,共有权成为民主权行使的基础和依据,民主权成为实现共有权的方式。村民民主自治权为实现社区公有利益而行使,从而具有较大的内在动力和积极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

  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农业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法》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分别属于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乡镇企业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这些法律条文都明确规定了农村社区集体公有制财产属于社区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②城镇集体经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集体所有权形式则主要是法人所有权形式。法人所有权的行使则通过法人机关来行使,即法人的权力机关、管理机关、监督机关来行使,以确保法人财产的保值增值。集体所有权采取法人所有权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合作社法人所有。合作社是社员以互助方式为增进自身利益联合设立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是社员资金联合和劳动联合的经济组织。在合作社财产的构成中,由社员入股形成的合作社财产即股金财产本来属于社员个人的财产。合作社财产构成中的公共积累部分的财产,其本身就是在合作社范围内公有化的财产,它不属于任何个人而由社员集体所有。在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可以转让股金,或退社时抽回股金,但不得以个人名义支配财产。也就是说合作社以法人名义占有、使用、支配、处分社员入股给合作社的财产,对这部分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但同时社员就这部分财产享有投资者权益。合作社公共积累财产由社员共同占有即集体所有,由合作社代表社员集体享有法人所有权,社员个人对这部分财产没

  有按股分红分息的权利,也没有请求分割的权利,合作社法人享有所有权,实现社员的集体利益,社员个人依其社员权在集体利益的分享中实现个人利益。二是集体企业法人所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法人和由集体所有权主体出资创办的企业法人。三是股份合作企业法人所有。这类企业是指把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结合,由劳动者按股份投资人股,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资分红相结合,建立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并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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