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简称相邻关系,指的是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按其内容来分,可以分为土地相邻关系和建筑物相邻关系。而建筑物相邻关系又可分为建筑物内相邻关系、毗邻建筑物间相邻关系、建筑物与土地相邻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其中,建筑物内相邻关系,又可称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关系”。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关系,是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因各所有人或利用人的住宅单元——专有部分彼此邻近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区分所有权人在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因维护、修缮专有部分或设置管线,必须进入或利用其专有部分时,应给予便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二是区分所有权人为了保存、修缮、进入或其他合理使用其专有部分的必要,在一定限度内,可以请求使用其他区分所有人的专有部分,被请求的人应给予便利,没有正当事由不得拒绝。因使用而致邻人专有部分损害的,应予以赔偿。在实践中,应该根据保存、修缮或其他合理使用的规模、时间、期限、紧迫性等因素来确定其必要性。尽量在不影响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时间和运用不影响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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